1)第七十四章 案件宣判_造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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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得益丰田之前广告门事件引发的春风,抄袭门案件得以加快进度。

  今天是铃木诉华夏汽车抄袭侵权案件的一审宣判之日,首都中院门前来了许多国内外记者朋友,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件被誉为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第一案如何宣判。

  “起立!”

  伴随审判长的到位,案件开始进入一审收尾阶段。

  在之前的法院庭审中,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,并且相互指责对方的专利无效,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。

  案件主要分为两大部分:

  第一是铃木起诉华夏之光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,随后华夏汽车以自己先在国内注册了外形专利为由提出了反诉,控告铃木侵犯了华夏之光的外形专利。

  第二是华夏汽车起诉铃木不正当竞争,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向媒体发出公开信,严重影响了华夏之光的产品形象,涉嫌恶意打压破坏华夏之光的市场竞争优势。

  “经过合议庭审议,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华夏之光,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铃木WagonR(国内版本铃木昌河北斗星)经过主要技术特征相比对,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,两者不构成近似,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。铃木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,法庭不予支持,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”

  审判长字正腔圆宣布了判决书第一部分内容,明确了华夏之光没有构成侵权,华夏汽车全身而退。

  对比华夏汽车方面律师的面露喜色,铃木方面律师耷拉着脸,这可真是对比强烈。

  “与此同时,华夏汽车主张铃木昌河北斗星与华夏之光涉案专利近似的诉讼请求,本院一并驳回。”

  这是显而易见的结果,既然双方都不构成近似,自然没有抄袭侵权一说。

  本以为法院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,驳回诉讼,各回各家。没想到在第二部分,审判长读出的判决结果让大家深感意外。

  “铃木对华夏汽车发出侵权警告,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。但是铃木在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这样的情况下,通过公共媒体等渠道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,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为了维护专利权,该行为的确存在打击竞争对手、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。

  而权利人如果为了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,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,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院认为,铃木汽车侵犯了华夏汽车的合法经营权,判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00万元(含合理维权费用)。”

  什么!法院竟然认可了铃木汽车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,判处其赔偿给华夏汽车2000万补偿。

  就连双方律师都认为第二部分侵权案件应该是走流程被驳回,没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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